竞技体育赛事活动是否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一般来说,竞技体育活动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版权法不仅保护原创表达,还保护具有一定美感的思想、概念或情感的表达。

竞技体育活动展示运动力量和技能,无论动作组合是否“原创”。 由于它们不以表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为目的,因此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同时,竞技运动技能或比赛策略的设计也是一种方法或思想,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可以欣赏到美,比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带球和巧妙的传球,篮球运动员压倒性的扣篮,跳水运动员的身体在空中滚动划出的美妙弧线。 然而,这些“美感”却是在展现体力和竞技技巧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 它们与竞技技能密不可分欧洲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将竞技体育活动作为作品进行保护,意味着竞技体育发起者有权阻止参赛者使用实质相似的行为,这将严重影响竞技体育的发展。 即使是最接近创作的活动——花样滑冰、体操——如果参赛者设计并表演出优美而高难度的特技,就能获得版权保护,势必会影响未来的比赛。

当然欧洲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并不是所有的竞赛活动都不能构成作品。 虽然竞赛活动中也包含一些思想情感的审美外在表现,但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仍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例如,如果某人独立设计了一套舞蹈动作,即使该套舞蹈动作是在舞蹈比赛中首次表演,它仍然构成作品。

2、体育赛事直播是否享有版权?

体育赛事直播也不受版权保护。 因为体育赛事直播很难满足原创性要求,而原创性是作品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

在体育比赛直播中,观众不仅希望看到真实、客观的比赛全过程,而且通常对自己在特定时刻会看到什么角度有相对稳定的预期。

对于导演来说,摄影机布置在什么地方或者朝向什么角度是有一定的技术规范的; 在什么时刻使用哪个相机拍摄照片也是有规则可循的。 如果多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的导演面对不同机位传输来的同一个比赛镜头进行实时选择欧洲足球赛事电视转播权,差别不会太大,因为他们都知道自己的选择必须满足观众的稳定期望。 观众对直播的期待和直播的套路,决定了导演作品的个性化程度有限,最终的直播无法体现“原创性”。 因此,体育赛事直播不属于工作范围。

注:以上内容参考王谦教授《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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