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不仅可以提高俱乐部的竞技水平,而且不会伤害职业球员从事这项运动的积极性,由此引发的转会纠纷是国际足球纠纷中最有特色的纠纷类型。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分析现阶段我国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梳理介绍运动员转会制度和转会行为,以期探索我国体育法律改革的路径。
1. 现阶段的球员转会问题和案例
2014年1月6日,中超联赛青岛中能俱乐部球员刘健因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在转会广州恒大俱乐部过程中发生纠纷,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刘健是否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签订了续约至2017年1月1日的工作合同,以及该工作合同是否真实有效。2014年4月11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定,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12月31日起终止,可以自由转会到广州恒大俱乐部,但未及时披露案件细节。一时间,中国足球圈普遍盛行的“阴阳合同”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14年8月14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青岛中能俱乐部实施纪律处分,理由是本案中存在舞弊行为,扰乱了中国足协球员登记和转会仲裁工作秩序,违反了《中国足协纪律守则》。2014年9月16日,中国足协发布《关于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工作合同纠纷的通知》,为“合同门”事件尘埃落定。
上述案例表明,对转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认识,缺乏转会相关制度,给中国体育产业化制造了不当障碍。足球和篮球也是如此中国足球联赛规定,它们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公共利益,更不用说其他运动了。由此可见,明确现行法律制度下职业运动员转会的基本法律关系和行为性质,以及今后寻找转会制度改革完善的方向,是促进我国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运动员转会协议介绍
(1)转账系统介绍
转会是指球员从一个俱乐部流向另一个俱乐部的行为和结果。通过转会,球员更改了他或她的俱乐部和国家联合会的注册,这会导致他失去原俱乐部的会员资格或与他或她的前俱乐部的雇佣合同终止。之后,球员可以自由地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转会条例》第九条规定,“凡在中国足协注册并签订会员协议的运动员,均可申请转会,俱乐部也可根据需要申请转会。“转会费是球队向原球队支付的款项,目的是获得与收取转会费的球队的潜在球员签订合同的唯一权利。
综上所述,转会是一种法律行为,俱乐部希望从其他俱乐部引进运动员为其效力,并最终通过施加运动员及其俱乐部都能接受的条件来获得运动员签订合同的唯一权利。
(二)转让的法律性质
1. 转让标的。从狭义上讲,一般认为应包括被转会运动员、转会球员俱乐部和转会运动员俱乐部,它们是转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从广义上讲,还有足球协会等组织,它们一般构成运动员转会活动的主体。从法律角度来看,运动员转会问题涉及三个相互关联的合同关系,即:转会运动员与转会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转会俱乐部与转会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运动员与转会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俱乐部转出与俱乐部与球员转会之间的合同符合中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从较早实施体育职业化制度的一些国家法律来看,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合同关系也被视为劳动关系, 所以原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是劳动合同。原俱乐部与转会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的核心是球员唯一签约权的转让,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本合同应为民事合同。《转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会申请人和转会申请人均应向中国足协提出转会申请,不得由第三方提交,否则无效。因此,运动员转会获批后,向足协登记或备案就足够了,但足协采取了强有力的行政干预,这将对足球的发展和市场化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 转让对象。目前,很多人会把转会称为球员的“出售”,下意识地把转会看作是运动员所有权的转让。转让行为应当与债权人的权利有关。债务作为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要求一定付款的民事法律关系。转会的核心是球员在俱乐部之间的独家签约权的转让,转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转会俱乐部获得与被转会球员的独家签约权,转会俱乐部获得相应的对价,总之,双方都获得了对某些支付行为的索赔权, 所以支付行为应该是转账的对象。
(3)对运动员转会的特殊法律限制
在职业足球领域,运动员将
为了提高职业能力,增加收入,在不同的俱乐部之间流动,俱乐部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断买卖运动员,所以运动员的转会已经成为常态,无论是国际足协的规则,还是国家足协的规则, 运动员的转会有特殊限制。
(1) 转会窗口转会
窗口,也称为转会截止日期,是职业体育联赛赛季期间俱乐部之间交易运动员的特定日期。球员只能在转会窗口内进行转会,一旦转会窗口关闭,球员不能进行转会操作,除非有特别明确,俱乐部不能交易球员。
(二)报名运动员人数有特殊要求
一是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人数有明确的上限。例如,西班牙甲级联赛每个赛季有 25 个注册。其次,职业运动员注册的俱乐部数量有限制。三是对运动员人数有国籍限制,即对俱乐部介绍的运动员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的国籍有限制(国籍条款)。为了保持国家队的纯洁性,防止外国运动员大量涌入中国足球联赛规定,FLFA制定了“6+5”规则,即比赛首发阵容中的运动员人数至少为6人,外籍运动员人数最多为5人。
(3)转让补偿
球员一般需要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包括注册费、训练费或预训练费、俱乐部间转会合同项下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金,或单方或其他相关方终止合同后的补偿金。
显然,这些规定具有高度限制性,对运动员的人身自由产生重大影响,包括合同自由、行动自由和工作自由,以及俱乐部招募运动员的自由。但是,由于这些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足球运动的健康和顺利运作,因此足球转会接受并遵守这些限制性规定。
(4)当今中国足球产业转会协议的发展
根据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和转会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转会球员与转会俱乐部之间必须签订转会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国,任何足球运动员转会交易的达成都必须以有效的转会协议为基础,这是行业协会为了行业秩序而对转会协议各方施加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以俱乐部同意为条件, 并且俱乐部不能通过协议释放。因此,转会协议是中国足球运动员完成转会行为的充分条件。
同时,转会协议也是中国足球运动员完成转会行为的必要条件。转会协议是转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对球员转会行为的确认,是保护转会各方利益的法律依据。在职业足球长期没有开展的中国,转会协议占有突出地位。因为在我国转会制度不完善、转会市场不够规范的背景下,转会协议将是解决各种转会纠纷的最佳武器,相比于百年世界足球转会制度的发展,中国球员转会制度存在诸多漏洞,使得在具体的转会操作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 导致各方利益损失。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于协议双方一般都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具有法律证明力的转让协议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必要依据。参与转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转让协议的内容分担责任,从公平、公正、高效等方面对争议的解决产生积极作用。
三、国外足球转会纠纷案例分析
(1) 土耳其布尔萨体育足球俱乐部诉法国南希足球俱乐部案
该案是关于塞内加尔球员阿尔弗雷德·恩迪亚耶('Diaye)在2011-2012赛季之前以210万欧元的费用从南锡足球俱乐部转会到土耳其布尔萨足球俱乐部的争议。本案是关于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的典型案例。
中有一个附加条款
双方的转会协议:如果布尔萨体育足球俱乐部参加欧罗巴联赛(UEFA ,UE-)并且球员完成了一定数量的比赛,则必须向南希足球俱乐部支付额外费用。争议条款的原文如下:“除了主要转会费外,还将支付以下奖金:'如果布尔萨竞技参加欧罗巴联赛,并且球员在本赛季的正式比赛中至少出场20(二十)次,则布尔萨足球俱乐部应根据第5条规定的(转会)模式支付0.00欧元。
在这场纠纷中,仲裁庭必须考虑两个问题:(1)什么是欧罗巴联赛?(2) 球员需要在哪个赛季出场 20 次才能触发本争议条款中的额外费用?
这
仲裁庭从欧洲足球联合会联盟(UEFFA)的规定出发,并指出《欧足联欧洲联赛条例》第1条和第7条在欧罗巴联赛比赛的定义范围上似乎相互矛盾。在《实施细则》第1条对欧联杯比赛的定义中,欧联杯比赛应包括预选赛阶段和附加赛阶段。矛盾的是,在第7条中,欧罗巴联赛比赛的范围仅包括附加赛和随后的比赛。仲裁庭必须最终解释合同条款。由于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的条例都没有涉及合同的解释,仲裁庭在本案中援引法国法律作为管辖法律。
《法国民法典》规定,当协议的字面措辞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图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仲裁庭必须深入挖掘合同条款背后的含义,找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意味着 CAS 法庭可以查阅电子邮件、听取涉及转让纠纷的人的证词以及其他方法。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导致南希足球俱乐部要求高于布尔萨足球俱乐部愿意支付的转会费的情况是,当布尔萨足球俱乐部有资格参加他们有资格获得额外比赛奖金的联盟杯阶段部分(即小组赛阶段)时,额外的比赛奖金成为布尔萨足球俱乐部向南希足球俱乐部支付的额外费用。 前提是球员在布尔萨足球俱乐部为欧罗巴联赛而战的资格赛赛季中完成了相应的 20 场比赛。
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得知布尔萨有资格参加欧罗巴联赛时,南希已经要求支付费用。然而,由于恩迪亚耶的20场比赛是在布尔萨足球俱乐部获得资格后进行的,仲裁庭认为这名球员未能帮助球队获得资格。此外,仲裁庭认为,由于布尔萨足球俱乐部在预选赛阶段被淘汰,因此没有资格参加小组赛,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布尔萨足球俱乐部只有在他们晋级小组赛阶段后才会支付相应的费用。基于这些原因,仲裁庭裁定转让协议中的额外费用条款不会因双方协议而触发。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解释案例,中科院仲裁庭挖掘合同条款字样背后的含义,做出正确的判断。
(2) 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诉俄罗斯FUR和Nika足球俱乐部案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俄罗斯球员丹尼斯·格鲁沙科夫(Denis )在2005年从尼卡足球俱乐部()转会到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的争议。除了转会费外,两家俱乐部还在转会协议中加入了二次转会福利条款和奖金条款。当球员在俄罗斯冠军联赛中为莫斯科火车头出场5次时,将触发奖金条款。有关条款的原文如下:“......2. 莫斯科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承诺,当莫斯科火车头将球员 D.B. 转会到另一家俱乐部时,将向 Nika FC 支付收到的金额的 15%。3. 如果球员在俄罗斯足球冠军联赛的正式比赛中为莫斯科火车头踢了五场比赛,莫斯科火车头应按付款日的汇率向Nikka FC支付等值美元。"
该案被移交给CAS,Nika FC辩称,“二次转会分割”条款受两个条件的约束:(1)球员必须永久转会到第三方俱乐部;(2)莫斯科火车头必须从中收取转会费。另一方面,莫斯科火车头认为,永久转移是唯一需要满足的条件。
因此,这是另一个有待仲裁庭解释合同条款的案件。在本案中,管辖合同的法律是俄罗斯法律。根据俄罗斯法律:如果合同的字面含义不明确,仲裁庭必须查明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愿。这可以通过仲裁庭对通信记录的访问以及当事方的行为和足球领域的实践来确定。在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双方之间从未保证在球员第二次转会时会产生转会费。二次转会拆分并非不可避免,该条款更多的是关于风险分担,因为球员可能会受伤中国足球联赛规定,无法成功,俱乐部可能无法从转会中受益。法庭听取了莫斯科火车头前主席和球员本人的证词,并被告知莫斯科火车头与SKA俱乐部的关系非常密切,俄罗斯足球协会对俱乐部一个赛季可以租借的球员数量有限制。当时,莫斯科火车头已经向SKA租借了两名球员,俱乐部已经达到了租借球员的最大数量。因此,两家俱乐部实际上将球员的租借伪装成球员转会。
在根据瑞士法律审查了俱乐部的行为后,仲裁庭认为这种贷款有两个后果。首先,“转会”到SKA俱乐部无效,“转会”不触发二次转会分享条款;其次,莫斯科火车头随后转会到莫斯科斯巴达克触发了有争议的条款中关于二次拆分的协议,因此尼卡有权获得15%的转让费作为股份。
四、结语
综上所述,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企业业务团队认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今天,体育事业的发展也要走同样的路,这样才能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激发主体积极性,构建治理体系。然而,目前中国体育产业化进程与上述理想目标仍有较大差距,转会问题只是冰山一角,可以集中关注相关体系的缺陷。对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转会行为的本质缺乏清晰的认识,以及缺乏对转会相关管理规范的反思,导致转会自由沦为昙花一现,体育竞技水平停滞不前, 而体育服务业很难以比赛表现为观看内容而蓬勃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取决于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良好和有效的解释,其次取决于对我国整个体育法律制度的改革及其向实际治理能力的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体育法制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体育人与法人需要共同努力,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