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裁判;你要玩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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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识到我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先说结论:

1、效仿张书伟的提议建立价值辩论裁判制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2. 蓝星提出的仿照专业裁判建立裁判体系是可能的,但不能避免争议,甚至可能因单个裁判公布的准确率与实际准确率的差距、以及与实际裁判准确率的差异而产生争议。各个地区。 并引发了新的争议。

3、蓝星提出的以普通裁判为基础建立裁判制度,是引起争议最少、最适合价值争论的裁判制度。 遗憾的是,它不符合东方国家的国情。

4、现有的以场上评委为主​​的资历评审模式,可能会因场上选手资质过高而引发突发争议,但却是目前中国大陆价值辩论唯一可以依赖的评审方式在。

5.两条路,

1、价值辩论离开“说服不特定人群”作为胜负标准的取向,进入以“说服特定人群”作为胜负标准的俄勒冈取向。

2、逐步放弃现有以精英法官为主的评审模式,转而学习欧美法庭辩论,强调主席(法官)的专业知识,贬低法官(陪审团)的资质。

好悲伤的结局,突然有种不想再写下去的冲动……

先分成块:

1、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裁判?

2、目前比赛裁判员的运作模式;

3、现有竞赛裁判员的性质;

4.当前中国大陆价值争论的特点;

5、竞技赛事运作方式与价值辩论运作方式的本质矛盾;

6、分析、结论及可行性展望。

PS:自我介绍,我是一名注册足球裁判员,基本熟悉当地足协的运作模式,对中国足协关于裁判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基本操作方法有基本的了解。

为了避免误解足球裁判 培训,我想澄清一下,当我说“辩论”时,除非另有说明,我指的是主要在中国大陆进行的价值辩论。

1、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裁判:

已经快11年了吧? 2004-05赛季欧洲冠军联赛中,切尔西对阵巴塞罗那。 穆里尼奥表示,他看到里杰卡尔德进入裁判更衣室,因此裁判受到死亡威胁并退役。 你是否记得? 有多少人记得这位裁判,有多少人知道他当时有多出色? 这是当时世界排名前三的裁判之一,与科里纳和默克相媲美。 而根据裁判制度内的“潜规则”,一名裁判只能执法一次国际决赛。 曾执法过世界杯决赛的科里纳和东道主德国的默克都不适合担任德国世界杯决赛的裁判。 因此,正常情况下,当时已经42岁的弗里克斯会成为连续两年执法欧冠决赛和世界杯决赛的裁判,然后在45岁的时候完美退役。经过这么一场闹剧,他宣布退役。

裁判就是这样的。 如果你做得很好,没有人会记住你。 一个错误,哪怕是一项诬告,都可能让你的余生蒙上污点。

2、目前比赛裁判员的运作模式;

以足球为例,中国足协控制着中国所有的国家级比赛,其下属的地方足协则基本控制着70%左右的地方比赛。 地方上比较重要的比赛,基本都是足协赞助或者协办的。

如何? 足协大致分为三个部门:管理部、竞赛部、裁判部。 管理部负责人事、财务工作; 竞赛部负责竞赛组织工作; 裁判部负责裁判员的派遣。

当足协准备组织比赛时,竞赛部门开始发出组队通知,负责报名、审核资格、安排赛程、比赛场地、宣传等; 管理部门或竞赛部门索取赞助费和报名费,费用归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记账、出账; 裁判部门按照竞赛部门给出的时间表配备必要的裁判员进行执法; 同时,裁判费由财务部门直接拨付,不经过比赛。 同样,如果一家企业要组织一场比赛,需要足协派出裁判员,足协会指定一名比赛部门负责人(或裁判部门主裁判),与足协负责人协调。裁判费也将由公司拨付给足协。 财务,财务会根据比赛情况分配裁判。 当然,肯定会有各种“管理费用”被截留。

各级足协靠的是比赛组织的专业性(每天组织比赛的竞赛部门); 裁判团队的稳定性(不断学习和提高评审业务能力的裁判部门),独立的财务部门,保证公平。 实现了一定地区足球赛事的技术垄断。 一般足球比赛一旦超出区级,不依靠足协的后果往往很严重。

例如,最近发生的业余裁判被殴打的事件就上了新闻。 那是一个纯粹的业余小联盟,随机找了一个未注册的裁判来叫裁判。 结果他不满判罚,被打了。 随后,联盟只能禁止涉事球队参加自己的比赛,并对裁判进行赔偿。 而如果这是一场地方足协的比赛,通过考核的裁判很难犯低级错误,不会回去继续吹罚比赛。 相反,他们会直接结束比赛,判给击败球队输球,并向足协写一份报告。 通常的处罚是禁止球队相关人员参加足协和其他地方足协组织的比赛。 攻击者被禁止参加足协组织的比赛半年、一年甚至终身禁赛。

因此,足协的技术权威强化了其在地区比赛中的垄断,而其垄断反过来又提升了其权威。

对于裁判员来说,裁判部门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培训新裁判员理解和执行规则。 开展老裁判员考核、评级、发证、复评等工作,提高老裁判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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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由于过去几年规则更新而购买的一本规则书。

通常,每年七月,五个主要流氓国家……不……国际足球理事会: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和国际足联召开会议,确定规则或裁判指南的变更。 过去几年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我们刚刚修改了旧书。 这几年,我们基本上一年读一本书。 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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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前十七章的内容很少变化,只是后面的裁判指南每年都会变。 你可以这样理解:前十七章是刑法,后面的裁判指南是司法解释。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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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给直接任意球的犯规这些年基本没有变化,规定就是这些。 但在今年的裁判指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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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粗心、鲁莽、过度使用武力。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对球的理解、对人的理解、对意图的理解。 非常清楚。

至于中国足协,将根据往年各级比赛的具体情况,制作统一的标准视频,规范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级别、犯规达到什么级别就足够了。 在中超联赛中,如果你在标准情况下犯了错误,你很可能会被禁赛。 例如,战术犯规,如果是进攻机会,则需要出示黄牌;如果是进攻机会,则需要出示黄牌。 如果是得分机会,就是红牌。 哪些是目标,哪些是进攻? 这些足协都有明确的指示,什么样的行为算肘击,什么样的程度算红牌。 它们都是通过重复的视频来播放和解释的。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统一处罚尺度。

这也能理解为什么英超和西甲在风格上有这么大的差距。

在世界杯、欧洲杯、欧冠等国际赛事中,裁判员需要提前进行多次强化培训足球裁判 培训,以统一判罚尺度,避免因对各国规则理解不同而造成尺度不均。

这种裁判标准的统一,反过来又会促进和引导地区比赛风格(例如英超的裁判标准上限较高,西甲较低),进而影响比赛球员的选择偏好(体能和体能)。技术),进而影响培养年轻球员的青训体系,甚至影响整个地区的发展。

从以上可以看出,竞技比赛的裁判组织利用其独立的财务体系来保证裁判组织的公正性,合理的裁判派遣制度来保证裁判员对比赛的公正性,以及稳定和长期的裁判工作。术语裁判员评估和评级。 制度保障裁判判罚的专业水平。 整个组织的技术垄断特性保证了规则、奖惩制度执行的权威性。

(三)现有竞赛项目裁判员的性质;

其实最重要的是,从理论上讲,竞技比赛的裁判所决定的胜负并不需要来自于他自己的主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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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足球比赛进球的判断完全可以依靠科技手段和上帝视角,无需任何人为主观干预。 在所有可以进行竞技活动的比赛中,判定结果的方式(不是是否违反规则,而只是结果)必须是客观的、可量化的,并尽可能减少人为主观干预。

裁判的工作更多的是执行规则足球裁判 培训,用案例、视频、统一标准,尽可能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对比赛结果的影响。

7. 当前中国大陆价值争论的特点;

最后进入辩论,你可能明白为什么我把俄勒冈排除在今天的讨论之外。 因为俄勒冈整本书的本质就是讲我如何能够尽可能的抛弃自己的主观感受,用一个规则执行者的角色来决定游戏的结果。 其判罚性质与现有比赛中的判罚性质没有太大区别。 再加上成熟的裁判培训体系以及在大陆相对小众的存在所带来的技术垄断优势,俄勒冈州实际上已经基本将判罚纠纷降到了最低。 当然,近期参赛人数剧增带来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逐步学习裁判员的独立派遣和独立的财务运作机制来慢慢解决。

价值争论是令人尴尬的。 顺着“说服民”、“民商议”的潮流,中国大陆价值争论的胜负标准可以简单概括为“说服不特定的人接受我的观点”。

总不能因为最近发生的事情就一概而论来说服评委吧~~~~~~对吧? 当评委和观众,尤其是广大观众不一致的时候……对……

虽然我们用的是具体的法官,但是我们法官的判断更多的是取决于“老百姓”会不会投票,对吗?

8、竞技赛事运作方式与价值辩论运作方式的本质矛盾;

当然,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总结和统一特定人群的思维方式和评判方法,可以建立一个清晰的评判体系,让参赛队伍通过对比体系来确定自己的胜负,而不会太过离谱。 以俄勒冈州为代表。 当然,如果不采用俄勒冈州的标准,也可以另立一个标准,形成判断体系。 但本质上,它只能代表这一判断体系下的某种“特定”标准。 大众”,那么这个判断体系就会越来越疏远“普通人”群体。

大众的特点恰恰在于其判断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 一个没有量化评价指标的“评判团”如何制定胜负评判机制?

9、分析、结论及可行性展望。

我们把结论搬过来一一分析:

1、效仿张书伟的提议建立价值辩论裁判制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以公共裁判派遣和培训机构为核心的处罚体系,

难点一:培训机构如何保证裁判判罚的一致性,因为只有判罚的一致性才能保证裁判判罚的可追溯性以及对错判、漏判的处罚依据。 但同时,如果产生一致的判罚,就会导致球队转向“最有可能赢得比赛的辩论方式”。 产生风格趋同和高度功利主义的策略。

难点二:如何保证组织的垄断性? 足协的技术垄断,保证了注册裁判不敢也不愿以“赚外快”的形式参与非足协的比赛。 一旦某个机构对比赛失去了绝对垄断权,其处罚权威和对裁判的约束力就会直线下降。

2. 仿照蓝星提出的专业裁判建立裁判体系是可以的,但不能避免争议,甚至可能因单个裁判公布的准确度与实际准确度的差距,以及与实际准确度的差异而产生争议。各个地区。 并引起了新的争议。

问题一:如果按照蓝星的做法,那么运营单位就会成为裁判的直接领导,这对主办方来说将是一个永久的陷阱。

问题二:即使公布了自己的标准,但如何解读标准以及如何根据自己的标准来评判比赛仍然存在争议。 玩弄定义,辩手都是高手。

问题三:建立这样一个裁判数据库所需要的资源,除非是像中式、新国辩这样的长期固定比赛,一次性的投入会太大,包括准备时间和充足的裁判资源。

3、蓝星提出的以普通裁判为基础建立裁判制度,是最不会引起争议、最适合价值争论的裁判制度。 遗憾的是,它不符合东方国家的国情。

奇怪的是,第一届明星辩论赛的评判模式是最符合“说服大众”的胜利标准的。 但是……想想小少爷的问题开头:“通常我们这里都认为最好的人应该坐在最后”“你有什么资格来评判比赛”……

4、现有以现场评委为主的论资排辈评审模式,可能会因台上人员资历过高而引发突发争议,但却是目前中国大陆价值辩论唯一可以依赖的评审方式。

无论是旧国论的专家学者,还是现在的老僵尸恐龙,本质无非就是这样,即使你的团队不接受判决,你也能因为评委而了结' 大牌。 不相信? 你愿意用董明珠的判断来评判比赛吗?

同时,这些法官大多凭借自己的经验和辩论技巧,总能用适当的方法将合理的判断呈现在桌面上,掩盖矛盾。

5.两条路,

1、价值辩论离开“说服不特定人群”作为胜负标准的导向,进入以“说服特定人群”作为胜负标准的俄勒冈导向。

即建立一套规范的、可量化的、全新的评价标准。 ……但是……是你写的吗? 写下来让我执行? 是我有病还是你有病?

所以,除非中国辩论界现有的高手突然想玩这个游戏,或者王思聪想开一家辩论公司,去中超联赛打一场辩论,否则……就去睡觉吧。

2、逐步放弃现有以精英法官为主的评审模式,转而学习欧美法庭辩论,强调主席(法官)的专业知识,贬低法官(陪审团)的资质。

这个模式……团委老师~~~~你可以去睡觉了吗?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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